网络语言暴力法_网络暴力语言攻击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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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及其对策|典型网络暴力事例

摘 要:网络语言暴力已经成为互联网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其产生的根源既有互联网自身技术性的影响,也与特定群体的“文化习性”密切相关。当然,现代社会利益冲突所带来的心态失衡也是重要因素。

关键词:互联网;语言暴力;成因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1-02

一、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其中“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更是引起普遍的关注,而对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以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成为相关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即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二、“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首先涉及到对“语言暴力”的认识。对此,有着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意见比较中性,仅从语言的形式特点作出某些界定,认为“语言暴力”(violence language)是指“激烈的语言或者用语言来表达激烈的、强烈的、有力的语言”。而另一种观点则不仅注意到了语言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同时对这种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也进行了认定,这种意见认为“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辩耐、诋毁、歧视、蔑视、恐吓等不文明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

这种差异也影响到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而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界定思路,即认为:所谓“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正灶燃,以语言霸权的形式通过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语言,造成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行为。

关于这一概念还需作两点说明:

首先,有的研究者认为“暴力”是一个中性词,而“语言暴力”也分两种,一种是正义的暴力,一种是非正义的暴力。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持这种意见的人把针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与“语言暴力”直接等同,这是错误的,其潜在的逻辑是当目的正义的时候实现它的手段或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但笔者认为,程序的正义与目的的正义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并不必然采用“语言暴力”的方式加以呈现,而且,如果它采用了“暴力”的形式反而会降低其批评的力度和可信性。

其次,有人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施加于虚拟空间,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也多为虚拟存在,所以这种让人不快的“伤害”依靠自己的修养和漠视等主观因素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和释放,恐怕也谈不上实质性的伤害。

这一看法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网络语言暴力”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虚拟性而减少其对被施予者的“伤害”,而网络中广泛流行的“人肉搜索”使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由“虚拟”变为“现实”,再加之网络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和号召力,在某种程度上反倒强化了这种“伤害”。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一)网络自身特点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原因,有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网络自身的某些技术性特点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对他人肆意的谩骂和攻击不受传统的监督和审查,随之而来的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导致网民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减弱,人性中某些弱点暴露无遗。当然有从网络管理、网民素质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大都言之成理。

本文认为,除此之外网络群体藉由“集体心理”获得的力量感也是导致网上“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者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网络世界中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有着不同心理和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它们是因持续的上网活动而聚合在一起,并因各类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爱好而形成了一定的集体心理的网民集合体。而处在一定“集体心理”状态中网络群体的个体成员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感,法国学者勒庞《乌合之众》一书举虚中即指出:“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1]”而网络空间的延展性更使这种力量感迅速膨胀,与此相随而至的是对本能的某种放任和不加节制,因为集体是无名的,因此不须为之负责。在此情况下,对他人的语言暴力就自然获得了某种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

与在“集合体”中感受到的力量感同时存在的是群体压力(group pressure)对网民语言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思想或行为(包括语言行为)上与群体所表现出来规范和模式发生冲突时,个体成员为了求得与集体趋同会感受到程度不同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一般会迫使个体作出群体所接受或认可的反应。

具体到网络语言暴力中,一旦在讨论中语言暴力的“场域”形成,参与语言暴力未必是全部网民真实语言态度的反映,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出自与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动机。这里最为吊诡是,当群体在带给个体以安全感和力量感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个体也为群体所胁迫和**从而成为群体语言暴力的牺牲品。

(二)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

1.中国传统思维中“道德本位”及“道德批判”的影响

法国学者布尔迪厄曾对人的一切活动提出过一个著名公式:[(习性)(资本)]+场域=实践。说明行动主体在行动时,必需关注到主体身上背负的社会结构对其的影响。对于“习性”(habit),他说“一方面是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个人意识中内化了的社会行为影响的总结果,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教育制度在个人意识的内在化和象征性结构化的结果。另一方面,这种来自长期实践的经验因素,一旦经历一定的历史时期的沉淀,并内在化于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群和个人的意识内部之后,习性便自然地去指挥和调动个人和群体的行为方向,赋予各种社会行为以特定的意义。[2]”可以说,造成今天“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历史上长期“语言暴力”的实践内化于个人意识的结果。《孟子》在先秦诸子中以辩论宏肆著称,其“辟杨墨”一节称:“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君无父,是禽兽也。”初看议论澎湃,无可辩驳,但稍作分析就漏洞百出。为什么“为我”就是“无君”,“兼爱”就是“无父”,而“无君”、“无父”就等于“禽兽”?这种不诉诸逻辑思维,而以预设“道德制高点”的方式对他人尊严肆意践踏的辩论方式从此成为一种传统,余波流传,直至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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