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没有权利私自泄露业主的身份信息?
物业是没有权利,私自泄露业主的身份信息,如果你是小区的业主,你的信息被物业泄露的话,你可以去住建局的物业科进行投诉。
投诉物业,这样去做。
物业是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现在每个小区都会有物业来管理相关事宜,有些物业就很让业主们喜欢,但是有些物业就会经常被业主们投诉,大家在享受物业带来的服务时,也是有缴纳了相应的物业费用的,所以如果遇到了物业侵犯了自己权利的时候是可以投诉的,那投诉物业最有效办法是什么?小区物业费包括哪些?
投诉物业最有效办法是什么
最有效的方式应该为住建局物业科投诉,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可以依法起诉。
接诉礼貌是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的基础,良好的态度、和蔼的笑容能将业主的怨气化解许多;聆听与记录,真心诚意听取业主的投诉,认真记录事情的要点;判断、处理。首先感谢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关心和爱护,然后快速判断、迅速反映、及时处理,需要各部门配合的应迅速通报、全力协调,经过判断分析,找到问题所在,应在第一时间以积极的正面态度回应业主,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办法。
回访是与业主建立信任,弥补因种种原因造成误会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工作质量,与业主沟通,搞好关系的最好机会。
小区物业费包括哪些
一、管理费
在物业之中管理费是指物业工作人员将其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物业维修以及更新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等一些管理服务费用。
二、清洁费用及绿化养护费管理费
清洁费用是指公共区域的环境打扫费用,包括:工具、工作人员用品、垃圾外运以及请化粪清掏等等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有:绿化工具费、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以及景观维护费。
三、办公费用与人员工资
办公费用是指交通费、通讯费能及办公用品、水电费用等等。小编了解到,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则包括:人员费用、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以及规定提取福利、加班与服装费用等等。
上述内容就是有关投诉物业最有效办法是什么?小区物业费包括哪些的全部介绍了,如果物业确实做得比较过分,业主们不硬挨一味的忍让,不要觉得和物业产生了矛盾对自己不利,如果可以调解解决自然是最好的,但是如果不行的话大家也可以选择投诉的方式。
业主群业主房号是隐私吗
小区业主群或物业群以便于管理为由要求业主个人公开房号和姓名是很明显的侵权行为。完全可以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来处理。
具体规定:
1、这类群的是便于服务业主的工具,而主要目的不是监督业主。只要物管公司确认是业主并其按规定缴纳了物管费,就有资格进群并享有相关服务。
2、硬性要求业主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就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只要业主不在群里发布国家明令禁止或影响小区安定安全的内容的信息,物管公司或业委会就不能以实名制实际上是强制个人在不情愿情况下公开自己的姓名住址等隐私把业主踢出群。
3、如果物管公司要便于管理,可以在业主进群时做好登记,并规定在群里的网名不得任意改变。
4、而小区在公众号泄露您的房号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上述隐私进行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均系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物业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擅自泄漏业主个人隐私犯法吗
犯法。散布他人隐私涉嫌侵犯隐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量刑标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小区业主信息遭泄露会有何危害?
今年5月份,网安总队在工作中得知,某投资理财公司利用批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开展贷款推销业务。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发现涉案公司负责人张某(男,35岁,河北人)等人,通过在网上购买、与同行业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信息,后以公司形式组织员工打电话推销。
5月8日,朝阳分局警务支援大队、刑侦支队及属地派出所,前往该公司开展工作,现场抓获12人,起获电脑15台、手机16部,并查获电子、纸质版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等12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同时,朝阳警务支援大队根据市局线索通报发现,朝阳区某不动产中介公司存在大量侵犯公民信息的情况,后大队民警会同东坝派出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场起获存储有公民信息的手机40部、电脑30台。经对潘某(男,29岁,河北人)调查发现,其主要通过一名为“物业郭某”的微信好友购买小区业主信息。经核实,嫌疑人“物业郭某”是周边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经手小区业主相关信息。5月9日,民警前往郭某某(女,28岁,北京人)暂住处将其抓获。经讯问,郭某某对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潘某、郭某某等12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来源:北京晨报
物业工作人员透露业主信息是否犯法
犯法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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