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信息泄露?有何危害?如何防范?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设备信息、帐户信息、隐私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网络行为信息。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恶意程序、各类钓鱼和欺诈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同时黑客攻击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与各种网络攻击大幅增长相伴的,是大量网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财产损失的不断增加。
二、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危害表现在:
1、 个人隐私泄露
2、 垃圾短信、邮件、电话骚扰
3、 网络诈骗骚扰
4、 个人信息滥用等
三、如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1、在公开网站平台填写信息时,避免用真名或拼写,非必要时不要在线填表,联系方式用截图方式,尽量用邮箱代替手机号码。
2、一定要仔细阅读涉及个人隐私内容(如通讯录、短信等)的权限获取申请。
3、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记得关闭软件定位,以免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4、收集整理好含个人信息的票据,集中销毁。
5、不要在社交媒体随意公开自己及家人隐私信息。
6、及时注销,解除绑定长时间不使用的账户。
7、不点击浏览不知名的网站、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
投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文件的质疑函怎么写
所谓泄漏文件中“文件”是指招标文件还是什么文件?其项目本身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竞价、....?
二高关于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7年5月8日印发
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机密的警告函的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掌握一定的证据,能够证实该员工泄露商业机密。否则,该员工可以反诉用人单位诬陷。
其次,建议由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向该员工出具律师函。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6篇
新保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 教育 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 承诺书 ,严格遵守保密 规章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保密承诺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其表现形式是签订保密承诺书。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密的承诺函的格式 范文 ,仅供参考。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女士/先生(下称“乙方”)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甲方”)5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上市(下称“本项目”)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在此承诺:
一、除本承诺函第二、三条的规定外,除非为本项目执行之需要或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的保密资料和本项目正在执行的情况。只有在本项目进行当中,乙方可按通常的工作程序或惯例,向有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作适当的披露。
二、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 其它 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
(1) 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
(2) 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 措施 ,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采取措施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得到甲方的补偿。
三、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 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 渠道 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 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它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四、乙方对依本项目的需要而须依法公开的保密资料在本条款中承诺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债券发行公开披露后终止。但除发生第二条的情况外,乙方对于在本次项目的工作中获得的,但无需公开的保密资料继续负有保密义务,直至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五、除本承诺函第二、三条另有规定外,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它目的。另外,对保密资料外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等,未经甲方的授权或许可,也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或发表评论。
六、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行为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使用第三方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七、若乙方违反本承诺函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承诺函作为本项目签订有关聘用或服务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八、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承诺函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方式解决。
九、本承诺函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本承诺函另有规定外,本承诺函项下的
保密义务在本项目的进行期间和本项目完成之后继续有效,直至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十、本承诺函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乙方: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二 :
致:
对于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已与贵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的第三方的商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项目、租赁区域、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条件、物管费条件等),我公司郑重承诺: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社会公众、传播媒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但有证据证明非我公司透露的除外),否则我公司将赔偿贵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xx年x月x日起至上述贵公司提供的已与贵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的第三方所涉《 租赁合同 》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止。
青岛……
xx年x月x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三:
承诺人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要求,参加与 相关的工作。在本函全部内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承诺人谨向****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条 承诺人同意并确认,其在工作过程中将接触到本函所称之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承诺人仅能在工作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本函中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涉及 的所有信息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无论承诺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图纸、样品、项目文本及相关电子邮件及函电等)。
保密期限: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承诺函所述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即向公众披露或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第二条 承诺人承诺履行的保密义务
1.承诺人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要求时向****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承诺人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向除保密当事人(仅限于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泄露本保密协议的保密内容。
第三条 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人同意,如承诺人有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应向****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并就****因承诺人的任何违反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的行为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对****进行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罚金、律师费等。在上述情况下,****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一切合作或雇佣关系。
第四条 对因本承诺函所发生的争议,应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承诺函一式两份,****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四:
致:
一、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是指:本事务所在为贵公司 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贵公司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秘密。
上述秘密之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批复、划转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内部汇报材料、谈判方案、财务资料、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保密事项的排除范围
需保密的信息范围不含以下内容:
1.本函签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根据法律规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需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3.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予以公开的信息。
三、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本事务所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派出的经办律师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悉相关秘密的人员。
四、保密信息的使用
本事务所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只限于为与贵公司委托事项有关的目的加以使用,而不得基于任何其他目的加以利用。
五、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1.本事务所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在完成贵公司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本事务所遵守贵公司已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 职责;
3.除了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之外,本事务所承诺,未经贵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六、赔偿责任
本事务所过失或故意泄露知悉的贵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在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使用贵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期限
本事务所承担保密义务自知悉相应的商业秘密之日起,且不因委托事项的完成而终止,除非该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八、生效
本保密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xx年x月x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五:
致: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即 公司,拟与贵公司就进行 商业合作,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进行的商业合作过程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函中《1.专有信息的定义》规定中相关信息属于商业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保密信息的提供及获取的前提是我公司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贵公司严格履行保密责任。我公司同意并做出以下承诺 :
1.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承诺函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基于本次合作及交易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有关本次商业合作的全部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
2.保密义务
2.1我公司同意严格保密贵公司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我公司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或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2我公司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 方法 对贵公司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专有信息。
2.3我公司保证不向贵我双方外的任何其他方透露本承诺函的任何内容以及与本次合作及交易相关的未公布信息。
2.4 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透露与贵公司进行本次合作及交易的任何信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或者交易审批的需要,我公司必须透露的,我公司应当事先尽快通知贵公司拟进行透露及拟透露的内容,其透露内容必须经贵公司事先认可。同时,我公司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贵公司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等透露带来的不利影响。
3.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3.1我公司同意如下内容:
3.1.1贵公司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我公司用于进行本次合作、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依据,我公司不能将贵公司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3.1.2除我公司参与决策的管理人员和直接参与本次交易过程的普通员工外,我公司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将专有信息及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3.2我公司应当告知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之员工或我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本保密协议的约定,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之员工和中介机构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或中介机构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贵公司所透露的信息及依据本承诺函约定应予保密的其他专有信息,我公司应与泄密员工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例外情况
4.1我公司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有书面材料证明,贵公司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公开透露所提供的专有信息;
4.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我公司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我公司之外的他方合法公开;
5.专有信息的交回
5.1当贵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交回专有信息时,我公司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我公司在交回以上有关资料前未经贵公司的允许不得采取抄写、复印、拷贝等任何方式留存专有信息。
5.2没有贵公司的书面许可,我公司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6.违约责任
6.1我公司如违约泄露贵公司向其提供的专有信息,应当按照贵公司的指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有效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6.2 我公司应当赔偿贵公司因我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7.保密期限
7.1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承诺函的约定。
7.2除非贵公司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承诺函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我公司必须按照本承诺函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在所接受的专有信息被社会公知前对所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承诺函有效期限的限制。
8.其他
8.1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8.2由本承诺函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
本承诺函自我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 司(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 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六:
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4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及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C1401392),我单位在此承诺,未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本单位(含本单位员工,下同)不得将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获悉其他投标人的任何信息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将被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以及由于参加投标或检查工作而获悉的部分或全部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将采购人组织检查工作的方案、细则、检查结果、意见、评价结论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发布、转发或评论由于参加投标或检查工作所获悉的其他投标人和被检查企业的任何信息。
本单位充分了解并知悉,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可能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与被检查企业有关的其他相关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如果本单位违背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直接依据本承诺函追究本单位的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和限制今后有关项目的投标资格),有权直接将本承诺函项下的争议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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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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